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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首例“入户盗窃即犯罪”案宣判

江西宜春三男子入户盗得现金50元及价值468元的手机一部,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法定标准,但因适用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而被科以刑罚。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三被告人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波、唐小伟和彭龙三人趁夜深人静之际,来到江西宜春中心城区中山东路失主熊某家门口,用自制和购买的作案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法,将其客厅门打开,进入卧室盗走现金50元及手机一部。次日凌晨,三被告人再次在中心城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唐波于2008年7月29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三被告人对犯案事实供认不韪,但均认为所盗财物数额未达法定标准,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不构成犯罪。
袁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入户盗窃的,不论被盗财物价值多少,均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关于盗窃数额未达法定标准,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成立。被告人唐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的不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对公诉机关认定其为累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综合考虑,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唐波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唐小伟和彭龙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各1000元。
据悉,三被告人对一审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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