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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1〕5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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