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俩女婿瓜分280万拆迁款 岳母不服起诉索份额

因李女士与两个女儿均有残疾,在丈夫燕先生去世后,为了相互照应,李女士与两个女儿家庭共同居住在一处宅院内。后该宅院拆迁,李女士称两个女婿独霸了280万余元的拆迁款,故将两对女儿女婿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款。近日,法院判决大女婿一家、二女婿一家连带给付原告李女士各项拆迁补偿补助款二十七万元。
原告李女士诉称:其与丈夫燕先生在顺义天竺地区有一处宅院,该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人为燕先生。2004年9月燕先生因病去世。2010年9月该宅院被列入拆迁范围,共获得拆迁补偿款280万余元。因李女士本人不会写字,所以拆迁补偿协议由大女儿代签。然而在未与李女士进行协商的情况下,被告之间私下达成协议,将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分割,却没有给她留一分钱。李女士认为,涉诉宅院的拆迁补偿款有其份额,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44万余元。
被告大女儿一家共同辩称:其家庭没有分家,在拆迁后曾与二女婿达成分款协议,同时约定两家每家给李女士20万元,他们家的钱已经给了二女儿。
被告二女儿一家辩称:1999年,该家庭分家,其家庭分得西侧宅院,后在该宅院内修建房屋,拆迁时老房已经不存在,该宅院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并无李女士份额,而地钱也没有李女士的份额。拆迁入户调查时,该宅院已经分为两户,两个女婿各一户。当时李女士、二女儿共同委托大女儿办理拆迁事宜,说明其认可分家事实,同时对拆迁补偿款达成分款协议。达成分款协议后,双方约定两家共同给付李女士10万元,其已给付大女婿5万元,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女婿、二女婿将宅院内老房拆除,各自修建房屋。双方均确认在女婿修建房屋时,李女士并未出资。拆迁后经协商,二个女婿达成拆迁补偿款分割协议,由二女儿领取160万余元,大女儿领取120万余元。诉讼中,经顺义法院询问,李女士称其耳朵有点聋,但是干活、做饭没有问题,其监护人是其弟弟,因为大女婿、二女婿等人不给拆迁款,故其起诉。
顺义法院认为:燕先生与李女士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有宅院一座。二女婿称在1999年,该家庭分家,但并未提供书面分家单,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故对二女婿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均确认在二女婿、大女婿修建房屋时,李女士并未出资。但考虑到该房屋系在拆除原有房屋基础上修建,故本院酌情确定李女士、燕先生所有房屋份额。考虑到被拆迁家庭人员均是该宅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故该其宅院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法院平均分割。同时,因燕先生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李女士及两个女儿,该三人依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燕先生遗产。考虑到该宅院拆迁补偿补助款由二女婿、大女婿领取,故二女婿、大女婿应向李女士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女婿、大女婿虽称二人就此有过协商,但因李女士并未实际领取该款,故二女婿、大女婿、两个女儿仍应对李女士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