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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楼梯跌倒 学校补偿千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   中午学校考试完毕,小马与同学离开教室下楼梯不慎跌倒,一旁的同学叫来老师送他去医院,诊断为骨折。经治疗后小马以原告身份把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2.1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小马之诉不予支持;由学校一次性补偿小马1500元。
    小马原系本市某学校7年级学生。2010年4月19日中午11点30分许,小马与同学考试完毕下楼梯时,途径三楼楼梯转弯角处,不慎跌下楼梯。一旁的同学找来老师,联系救护车送小马至医院诊治,被医院收治入院治疗。期间,老师打电话将小马的情况告知了其家长。经4月19日至28日住院治疗期间,小马被诊断左胫腓骨远端双骨折、腓骨粉碎性骨折,胫骨远端骺骨折IV。为小马摔伤治疗及取钉,小马家长支付了医疗费3.6万余元。后在审理中法院查明,在事发的2010年4月18日本市天气为多云,下午转阴有雨;19日全天阴有时有雨,2天的日降雨量为1.5和3.1毫米。今年6月上旬,经小马家长申请,花费1800元请司法鉴定中心对小马该伤情作鉴定,结论该伤情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7月下旬,小马起诉法院称,事发时他与同学一起走出教室,走到小学部楼梯处时,因天雨路滑不慎跌下楼梯造成腿部骨折,提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营养费等各类经济赔偿总计12.1万余元。

    法庭上学校辩称,事发地点系学校三楼楼梯处的室内,地面是干燥的,不存在天雨路滑之说。认为小马伤害是他下楼不小心踏空摔倒所致,事发后学校老师积极呼唤救护车送他去医院,并及时通知小马家长,导致小马摔伤学校无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事发时小马已年满13周岁,对于上下楼梯应有相应的认知能力,摔下楼梯致伤完全系因自身不小心而造成,应自行承担责任。而作为校方在获悉小马摔伤消息后,及时呼叫120送小马去医院又及时通知家长等救助措施。本案小马诉称系因天雨路滑,学校未及时清扫而造成他摔倒。法院查明,事故当天本市系阴有时有雨天气,且雨量较小。而事发地点在大楼内并非露天,故不能得出地面湿滑的结论,小马该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校方在该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已尽到职责范围的相关义务,现表态自愿一次性补偿小马1500元,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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