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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围巾导致汽车自燃 销售商生产商是否担责

  两年前,老王家花了20几万添置了一辆私家车,新车刚入手不到一年,就在去年12月前往浙江绍兴的途中突然起火,虽经消防员及时抢救,但仍然烧毁严重。没等得及公安局出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老王就雇人把车拖回了上海。老王认为刚买一年的车,自己在车的保养上没有问题,便猜想会不会是车辆的质量问题,于是便找到与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进行沟通要求补偿,后因协商无果,老王将他们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会友途中汽车自燃

  去年12月,因为好友几年不见,在朋友的邀请下,老王驾车前往浙江绍兴的朋友家。老王驾车行驶至一路口时遇红灯等待,几十秒后黄灯闪烁,他刚想起步,却听到周围人不停朝他招手、叫喊,这时他才在路人的提醒下发现车辆突然起火,烟从引擎盖两边冒出。老王赶紧下车用灭火器扑救,但仍就无法控制火势。随后,老王便拨打了火警电话,等待支援。消防大队赶至现场后,用水枪将火扑灭,但车辆已经严重烧毁。火灾发生后,当地消防大队没有出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

  由于车辆严重烧毁,老王也无法再驾驶这辆车辆,无奈之下,他就雇了一家拖车公司把车从绍兴牵引回上海,为此老王还支付了2000元的牵引费。

  老王买回的新车才开了不到2万公里,而且自己一年中先后两次把车送到4S店进行车辆保养,自己对车还是很爱护的,不应该出现什么问题的。

  老王看到自己刚买回来不到一年的车竟烧成这幅模样,越想越生气,便决定讨个说法。

  鉴定起诉要求赔偿

  回到上海,老王向所购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根据双方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18万余元。但老王认为,保险公司虽已理赔,但还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于是向该辆汽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提出理赔申请,但遭到拒绝。

  汽车销售销售商和生产商均对车辆的检测鉴定存在异议,认为车辆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老王向上海市消保委投诉,上海市消保委汽车办决定由其出面对车辆进行检测。

  不久,上海市消保委汽车办作出了《投诉处理建议(函)》1份,认为经当地公安部门认定,车辆自燃已经排除了人为损坏的因素,是有异物(围巾)吸入所致,造成了车辆自燃,尽管新车只行驶了1.8万公里,但车辆再修复也没有实际意义。并根据上海市消保委汽车办作出的该辆轿车火灾勘查报告显示,车辆火灾的原因是由于道路上的飘燃物(围巾)在车辆行驶中被吸进卷入所造成的火灾。

  老王拿着鉴定结果再次找到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他们却认为卷入异物(围巾)导致汽车然受,更加说明了不是因为汽车质量问题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老王就将他们一起起诉至法院。

  纷争缘起质量问题

  审理过程中,老王称,因为该车存在质量缺陷,所以导致车底高温部位吸入路上异物(围巾),进而引发火灾,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威胁到自己及其他购买相同车辆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应该依法对该车质量缺陷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付原告损失6万余元。

  法庭上,汽车销售商辩称,上海市消保委汽车办出具的汽车火灾勘查报告确认了车辆起火的原因是由于卷入外来异物(围巾)导致,故证明车辆起火不是因为设计缺陷而是因为老王使用不当,从而卷入外来异物导致,与销售公司无任何关系。

  汽车生产商认为,老王没有证据能证明车辆存在设计和制造上的缺陷,车辆没有缺陷因此也不能证明缺陷和损害有关联性。老王为购买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全损对此车进行了赔偿,且双方已经签订了《权益转让书》,就表明老王已经把追偿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失去了向他们索赔的权利。

  审理中,老王认为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遂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司法鉴定。为此,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但均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缺陷产品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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