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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患儿校园猝死 园方被判责担二成

  生病的孩子被送到幼儿园上学,最终导致3岁半的幼儿在幼儿园倒地猝死。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41万多元。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家长明知孩子患病多日,仍送孩子上学,对孩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园方没尽到特别的管理、保护义务,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家长各项损失7.2万多元。

  2008年7月出生的童童,于2011年9月1日,就读襄城区一家幼儿园。同年12月22日下午3时58分许,当班老师上完课让孩子们上厕所时,发现童童倒在地上,脸、嘴发紫,牙齿紧咬舌头。老师立刻找来保健医生施救,并打120急救电话。童童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20日、21日、22日,童童家人送童童入园时,将治疗儿童感冒和化痰止咳的药品交给老师,让老师给童童服用。22日午饭前,老师还给童童服了药。

  据法医鉴定,排除童童外伤及摔跌致死的情形。童童生前患有出血性支气管肺炎、肺水肿。当水肿液充满大部分肺腔并有渗出液堵塞支气管腔时,可以导致换气功能受阻而猝死。童童因支气管肺炎、肺水肿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明知幼儿连续数日患病而同意其入园,则应当对患儿尽到高度关注和特别爱护的义务。幼儿园只将童童作为一般正常幼儿对待,致使孩子因病摔倒进而猝死。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其对童童已妥善尽到特别的管理、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幼儿园应对童童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童童自身疾病是造成猝死的关键原因,其监护人对孩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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