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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引发不当得利 诉请返还获法院支持

  日前,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湖南省某高速公路管理处返还原告周某某人民币8620元。

  2011年4月,原告聘请的驾驶员刘某某驾驶原告的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1051km+437m处时,因路面打滑,车辆失控,导致车辆前部与匝道防撞垫相撞,造成小型轿车及高路设施(防撞垫)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路政大队向原告发出了《损毁高速公路设施赔偿催缴通知书》,要求原告赔偿路产损失52200元,当日原告在《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损核算理赔表》上签了字,并缴纳了52200元的赔偿款。事后原告认为理赔的费用过高,遂于2011年5月委托某鉴定所对所损设施进行了评估,评估的结果是各项损失费用为1870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原告的赔偿款33500元。被告在举证期内申请重新鉴定,本院根据原、被告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委托湖南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所属高路设施的各项损失费用进行了重新鉴定。其评估结果是被告所属高路设施的各项损失费用为43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告所属高路设施受损予以赔偿合情合理,但被告收取的费用偏高,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撤销收取赔偿损失52200元的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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