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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未回村 请求分款被驳回

  原告王伟系被告群丰村村民,在大学期间,被告群丰村村委会多次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时,均给原告予以分配。2011年11月被告突然取消原告的分配资格,原告起诉后,被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彬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伟出生于1985年10月20日,原告父亲系彬县建筑公司职工,原告母亲张荣华一直在被告村任民办教师,户口也登记在被告村,1989年张荣华转为国家正式教师,农业户口即转为居民户口。2010年8月彬县人民政府将群丰村的土地征用,2011年9月被告群丰村村民委员会决定一组村民人均分得征地补偿款10700元。原告王伟2008年毕业于陕西农林科技大学,毕业后无业,曾回家两个月,后外出打工至今。被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原告系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不予分配其土地征地款。为此原、被告发生争议,2012年 10月14日原告提起诉讼。

  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毕业后回到原籍生产生活的,应享有收益分配权;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因此原告作为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被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不予原告分配土地征地款,符合该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参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十七条之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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