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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借由十载未还款 权因法官准判终得维

  俗话说“借钱容易还钱难”,在学校出现资金困难的时候,慷慨的将钱出借给学校让其渡过难关。但未曾想到难关过后的讨债之路却四处碰壁,无奈之下许某一纸诉状将该学校告上法庭。近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靖西县某中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相应利息。

  由于急需建校经费,被告靖西县某中学便向全校教师借款,时任该校校长的许某分别于1998年12月1日和1999年7月1日出借给学校0.5万元和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暂定为一年。但到期后,被告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0.5万元本金及部分借款利息,尚有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清。从2002年起原告每年都催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在追款无果后,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256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超过,因原告有证据证实从2002年起原告每年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讼时效因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而中断,法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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