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工作人员致人损害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近日,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1月7日原告何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在渝昆高速公路上向昆明方向行驶,行至G85渝昆高速K485+6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何X驾驶的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何某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昭通市交警支队水昭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何X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何X系被告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事发时其系执行工作任务。因交警调解未果,原告何某将被告何X及其所属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何X造成原告何某的损害共计6万余元判决由被告昆明石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赔偿。

来源:法律教育网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