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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年 抚养关系变更

  近日,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李、唐二人于200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亮亮判由唐某抚养,由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自2003年至今亮亮一直由李某承担抚养费进行抚养。

  2012年7月23日,李某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对亮亮的抚养关系,唐某表示不愿变更。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展开辩论。

  亮亮现已11周岁。该案审理期间,亮亮表示其和唐某没有感情,愿意随李某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亮亮已年满10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李某生活,且唐某有抚养能力,故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李某抚养亮亮。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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