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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亲属难忍激愤 向被告人亲属“复仇”获刑

        在被告人庭审结束后,受害人亲属一时难忍激愤,竟在法院门外截住被告人亲属,进行打骂,将人打伤致残,结果不仅赔偿了高额医药费,还被判了有期徒刑。2013年1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平军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江各项损失合计22941.96元。

        王平军与表哥吴陵的关系一向较好,后吴陵被刘峰杀害后,王平军心中很是悲痛。2012年1月10日12时许,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峰故意杀害吴陵一案庭审结束后,王平军一时难忍心中悲痛,在法院门外对刘峰的亲属进行打骂,在打骂期间,王平军用拳头将刘峰的表哥陈秀江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秀江因钝器类作用致右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秀江的伤残程度等级为十级伤残。

        被害人陈秀江受伤后,入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1916.06元,医嘱载明出院后休息三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平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及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平军应对给被害人陈秀江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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