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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为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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