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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偿债务 债主不还吃官司

        古人说得好,民无信不立。可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样极不诚信的例子。河南省南召县的李女士就遭遇了这么一场曲折经历,在他人借债自己担保之后,不但自己替人偿还了债务,反而还得起诉被告还钱。2013年3月11日,河南省南召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霞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武良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6月24日,被告马武良在原告张宝霞担保下在吴贵菊处借款5万元,并给吴贵菊出具了借条,其内容大致意思为,今借到吴贵菊现金伍万元整,借款人为马武良,担保人为张宝霞,并签署了当事人姓名和借款日期。然而,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在吴贵菊追要下,原告张宝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12年7月份替其偿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吴贵菊将借据交给原告张宝霞,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向法院诉称:请求被告立即归还我替其偿还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南召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3年2月18日依法对马武良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霞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武良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宝霞为被告马武良担保在吴贵菊处借款5万元,后在吴贵菊追要下,张宝霞作为保证人归还了该笔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持借据要求被告支付替其偿还的借款本金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利息的请求,因原告未偿还吴贵菊利息。因此,应从主张权利之日即2013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马武良缺席,本案无法调解。遂依法判决被告马武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宝霞替其偿还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从2013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限定宽展之日止。(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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