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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遭车祸 保险公司追偿获支持

        保险公司在实际赔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后,以交通肇事人无证驾驶为由向肇事人父子追偿。2013年3月19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家父子连带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金11万元。

        2010年11月22日,被告张伟无证驾驶其父亲的摩托车,途中与公路右侧两名行人相撞,致一死一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伟负全责。受害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家父子与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57915元。2011年2月27日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万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于2011年10月履行判决后,于2013年1月17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家父子连带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伟父亲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本案被告张伟违反法律规定,无证驾车造成本起事故,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人名系化名)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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