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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途中被刺伤 原是精神病人惹的祸

  就读于桂阳县三中的袁某现在只能眼看着别的同学去学校上学,自己却只能躺在家里休息。放学路上遭遇飞来横祸,让一个马上要参加高考的考生陷入困境。去年10月31日,袁某像往常一样放学回家,没想到却遭遇意外。

  2012年10月31日上午,袁某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被跟随其后的刘某用水果刀刺伤腹部。袁某受伤后随即送往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经讯问,刘某对刺伤袁某一事供认不讳,侦查人员经初查,认为刘某精神失常,经桂阳县公安局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定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对社会存在危害,建议监护治疗。刘某于是被桂阳县公安局送往郴州市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袁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自2007年下半年在外打工期间因为感情问题被人打伤头部后出现精神异常,从2011年3月份开始出现暴力倾向,曾先后多次到外地打工,但都因为与人打架而回家。被告刘某陆、李某系被告刘某的父母,被告刘某至今未婚,一直与父母同住。原告袁某受伤后,曾找过被告刘某的父母要求其承担监护责任,对其所遭受的侵害进行赔偿,但被告刘某的父母认为此事系刘某所为,与自己无关,故一直不同意对袁某进行赔偿。

  桂阳法院认为原告袁某被被告刘某刺伤一事,双方都予以认可。被告刘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刘某陆、李某作为刘某的父母,明知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社会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却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监护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刘某陆、李某应承担对袁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桂阳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刘某陆、李某赔偿原告袁某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合计127513.9元。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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