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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拒赔被驳回

  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侵权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为理由予以拒赔。4月18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对该理由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永兴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欧某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62705.89元。

  被告刘某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3,2012年6月10日,刘某驾驶L59631轻型自卸车由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向沿马三公路往永兴县油麻乡方向行驶,途径土桥村路段,从原告欧某右脚上轧过,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永兴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刘某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忽视行车安全,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行人欧某行走时未靠边行走,忽视人身安全,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原告欧某、被告刘某对此次事故应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欧某为此住院60天,被告刘某在欧某住院期间垫付医药费29586.7元后,表示自己已经为其车辆在被告永兴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刘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当原告欧某要求被告永兴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以被告刘某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为由只垫付抢救费用,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则予以拒赔。欧某索赔无果,遂将刘某、永兴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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