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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灭火浇湿楼道 住户逃生摔倒诉赔偿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消防支队收到密云县人民法院的诉状和传票,只因其在灭火任务中使用了水枪,造成楼道湿滑,该单元住户张女士在逃生过程中抱子下楼跌倒,造成尾骨骨折。张女士起诉要求起火住户康先生和密云县消防支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0余元。

        康先生住在密云县某小区的6层,家中失火,对门邻居及时报了119火警,消防官兵迅速到达现场,用水枪灭火,成功阻止了火势的蔓延,除康先生家卧室内物品被烧毁外,其他住户的生命和财产都没有受到损害。经密云县消防支队鉴定,认定起火部位系南卧室内床铺处,火灾原因为其外出前卧床吸烟,引燃床上可燃物并蔓延成灾。

        张女士诉称:康先生家发生火灾,密云县消防支队到楼内救火,组织单元内居民紧急疏散。我当时在给孩子洗澡,第一次让我们紧急疏散,我们没有出去,第二次派出所民警又敲门让我们紧急疏散,我才抱着1岁多的孩子下楼,单元楼道内消防水龙带从一层盘旋拉到楼上,水龙带严重老化,管壁、管道漏水致使楼道湿滑,我下楼时滑倒摔伤。派出所民警立即报120救护车,并将我背下楼送至医院,经诊断为:骶骨骨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22000余元。

        经法院庭前调解,法官向张女士释明,如果张女士认为密云县消防支队给其造成损失,可以起诉行政诉讼,因为灭火是消防支队执行公务的活动,只能对该行为提起政诉讼。张女士撤回对密云县消防支队的起诉,并认为失火住户康先生是邻居,赔偿数额可以商量。康先生同意适当赔偿张女士合理的经济损失,并认为原告下楼时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康先生赔偿张女士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康先生当场给付调解案款。张女士也表示不再起诉密云县消防支队。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案中,密云县消防支队在执行灭火的公务,张女士如果要起诉消防支队赔偿,需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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