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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牵女儿手过马路 造成事故父母亦需担责

        放任八岁女儿自己横穿马路,失职父母被判自担部分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余先生因未牵女儿过马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自担部分责任。

        去年9月一个下雨天,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经过海淀区上地东路一个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妻子怀抱儿子在后,八岁的女儿彬彬想追赶父亲便独自跑着横穿马路,被刹车不及的李某撞伤。经交警认定,李某驾车经过未设人行过街设施路段,未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七万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余先生与其妻子在经过多车地段时,放任年仅八岁的女儿独自跑过马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余先生应当为其未牵引女儿过马路、未尽到足够监护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余先生虽当庭承认该事实,但认为这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仍坚持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特殊的时间——下雨天,特殊的地点——多车路段,监护人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该案中一个年仅八岁的孩童在雨天独自通过路口,其监护人在身旁却未牵引,属于处置不当,未履行应尽的监护义务,故应自担部分责任,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海淀法院判决余先生自己承担20%的责任。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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