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为多得赔偿金伪造证据 法院查明真相公正判决

        2013年3月25日,被告李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平乐县马渭村路段时,与对向由王某(化名)驾驶并搭乘罗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罗某受重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5月24日,经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车违法超车驶入左侧占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与事故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乘客罗某无过错;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5月29日,受害人王某的家属就其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李某、曾某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69266元(受害人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诚征标准计算)。日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但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异议分歧大。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单、小区证明等证据证实受害人王某生前在南宁打工的事实,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告方均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分别申请法院就该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公开调查。法院依申请向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发出委托协查函,该公司次日复函我院,称该公司从未与王某签订过劳动合同,王某没有在该公司工作过;合议庭成员又于2013年7月9日到王某所在村委走访调查,查明受害人王某一直在家务农搞生产,并未去南宁打工。根据调查结果,法院对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不予采信。受害人王某的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因受害人李某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人民币157691.9元(扣除诉前已经赔付的部分金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0000元给原告;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人民币47691.9元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教育网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