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2006年2月起到某时装公司从事裁剪工作。2008年4月20日,该公司行政方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规定单位执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2009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3日,市人社部门应时装公司申请,许可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均为年,岗位包括编织、缝合、包装等。 刘某从事的裁剪岗位属于手缝部门。2010年度特殊工时花名册载有“刘某、手工岗位、综合工作制”,2011年度和2012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名册中均载有“刘某、手缝岗位、特殊工时”,职工签名处有刘某的签字。2010年度,刘某加班累计时长1167.5小时;2011年度加班累计时长1106.5小时;2012年1至6月加班累计459.5小时。2011年
2015-10
秦薇薇:我是一家服饰公司业务部的行政人员,刚入职8个月,公司跟我签订了1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的岗位职责是部门内勤,因部门的业务员每天都在外面跑业务,所以我的主要工作是联系业务员,为他们做好后勤服务。 今年9月18日星期五,下午大家开完部门会都陆续走了。这时有个客户找上门来要求发货,负责该客户的业务员陈兵已离开公司,他打电话让我帮着发货给客户。因为我手头有很多工作,替他帮客户发货时比较着急,事后得知发错了一批,使单位损失1.2万元。为此,公司将我辞退,并让我赔偿这1.2万元损失。根据公司规定,给客户发货是业务员的本职工作,陈兵为此被扣500元奖金,而我却被辞退还要赔偿损失,我觉得不公平。请问:依据法律,我被辞退还需赔偿1.2万元损失吗? 杨雪峰:您好,您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
2015-10
一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将携带的编织袋挡住通道,司机要求往后挪一挪,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该乘客随即从编织袋中拿出一把老虎钳欲砸司机,双方在抢夺中导致该乘客多处软组织损伤。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公交司机耿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9日下午5时许,正值乘车高峰,羌某携带一较大体积的编织袋登上耿某驾驶的公交车。因羌某将编织袋放在车门口,影响乘客上车,耿某遂请羌某将编织袋向车子后面挪一挪。羌某以车上人多、无法移动为由予以拒绝。 当公交车行至下一站时,因有乘客要上车,耿某再次请羌某将编织袋往后挪。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羌某随从编织袋中拿出一把老虎钳欲砸人。耿某在另一男性乘客的帮助下,夺下羌某手中的老虎钳。羌某以其受到伤害为由,拨打110报警。当日羌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住院8天观察
2015-10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2015-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o
2015-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2015-10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建金[201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10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
2015-10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6日,王某某通过网络和镇江铭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洋旅行社)就马尔代夫自助游达成一致意向后,王某某支付首付费用13200元(全部费用为王某某及其妻子两人共计26400元)至铭洋旅行社账户。铭洋旅行社将该次旅行的价格、行程往返时间、酒店名称、餐饮内容、交通方式等通过网络告知王某某。在铭洋旅行社发给王某某的行程单中的付款注意事项中载明:房间确认后王某某支付剩余费用,且房间一旦确认,将不予取消,如有取消房款不退。在出团通知中注意事项一栏载明:按照国际惯例去程航班放弃,回程航班自动取消;该次旅行为自由行路线,无领队陪同。后王某某将剩余13200元汇入铭洋旅行社账户。在铭洋旅行社发给王某某的机票信息中明确了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的航班号、起飞时间为2014年4月13日1点钟。4月13日23点30分左右,王某某及其妻子到达浦东机场候机时发现已经误机,遂与铭洋
2015-10
基本案情 2010年李某与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长江三峡九日游。在重庆涪陵旅游期间,李某告知导游自己身体不适,未按照原旅游行程安排随团旅游而留在船上。团友游玩结束返船后发现李某身体不适症状加剧,送入医院。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的近亲属李某府、朱某等七人起诉旅游公司,认为旅游公司有义务保障李某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但旅游公司在知晓李某身体不适情况下未及时送医就治,导致李某病情加重,耽误治疗是导致李绍根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诉至法院,请求旅游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8991.17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旅游公司之间系旅游合同关系。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旅游公司导游在知晓李某身体不适后,没有及时询问、了解其不适的原因,也无进一步采取马上送医院问诊等应急防范措施,未适当履行对游客李某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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