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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合同法司法解释

       摁手印签字盖章具同等效力 
 
 
  于5月13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实施,成为人民法院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

  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司法解释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方面,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全球金融风暴等很多新事件、新情况层出不穷,合同订立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因此,因为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

  这位负责人说,“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它主要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该制度是在认真、细致的调研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被吸收进该司法解释的。”

  同时,司法解释要求严格区分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必须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呈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

  合同书上摁手印与签字、盖章法律效力等同

  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就是来源于河北省一位律师的建议。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还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维护合同效力

  坚持从宽认定有效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譬如,对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宽认定,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一体承认。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缩型解释,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从严掌握。

  “合同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措施。”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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