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调解做法,曾被誉为“东方经验”。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在多年的商事审判工作中,不断注重加强调解工作力度,从制度建设、审理程序、案件要求和具体操作等每一个环节上都对调解工作进行强调和规范。在不断总结规律和探索创新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系统化、专业化,且独具特色的调解工作经验——“调解五法”。这五种调解方法犹如五剂处方,法官审理案件需要“号准脉、对准症、下准药”,善“点”纠纷之“穴”,善“开”调解“和”门。
处方一:寻根求源法
药理及用法:某些商事案件并非单纯的经济纠纷,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社会矛盾。只有查清“前因”,才能找到解开“后果”的钥匙。“症结”打开了,调解也就水到渠成了。法官需善于跳出案件,找出案外的“前因”,以“病根”为着力点,化解积怨,理顺关系,方可成功调解。
适应症:适用于各类商事纠纷。例如,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某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制作费用,主审法官通过仔细审查案卷和证据材料后发现,原告方虽已履行了制作广告的合同义务,但广告片中确实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即双方均存在过错。通过法官客观分析案情,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违约的事实部分,最终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申请了撤诉,案件圆满解决。
有效期:案件审理的各阶段均有效。
处方二:附带条件法
药理及用法:调解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债务人“恶意调解”的情况,不仅给权利人带来风险,也对调解成功造成威胁。因此,需要法官在调解协议中附加条件,以增强当事人调解的诚意,避免因“恶意调解”产生不利后果,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适应症:适用于民营企业、小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例如,今年4月该院受理的某物业公司诉12户业主拖欠物业费纠纷案件,部分业主承认欠费,但表示经济困难,要求延期付款。法官即在调解时成功运用此法,有效限制了“恶意调解”倾向,促使欠费业主全部履行了协议,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维护。
有效期:此法主要在欠款方履行协议的诚信度和还款能力被债权方所怀疑时使用。
处方三:案例引导法
药理及用法:法官将在审判实践中收集的调解或判决典型案例,通过分类整理,汇编成册。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将典型案例提供给当事人参阅,通过对比讲解和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向当事人释法析理,有些案件的调解基础也就自然形成了。
适应症:此法通常适用于事实已查清,法律责任已明确的案件。如在车贷保证保险纠纷中,银行、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通常都是因为对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如何定性、保证保险责任的赔偿顺序等问题不明而引发诉讼,此时,法官可列举已审结的同类型案件向当事人进行对比讲解,并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涉及条款进行解释,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告知后,赔偿责任就自然明确了。这时,当事人一般都愿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因为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
有效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的正式调解环节使用,效果较为理想。
处方四:旧情化怨法
药理及用法:在某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曾有过深厚的旧情或长期友好的业务往来,却只因一场诉讼的胜败得失,使双方从一条船上的朋友变成了势不两立的仇人,这是法官和当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对法官而言,此时就需要以双方曾有的旧情为调解成功的突破口,以情化怨,引导双方消除眼前的隔阂,重归旧好。在当前“熟人社会”的背景下,多数当事人都能够认同这一做法,即使是调解不成再进行判决,这一过程也会成为化解双方对立情绪的积极因素。
适应症:对象多是民营企业、小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例如,在某酒店诉某研究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长期包房协议支付房租等费用8万元,被告答辩认为原告房租计算标准有误。庭审中,法官从双方长期以来良好的租赁关系入手,客观分析了法律关系以及各方过错。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