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债权人 债务人 撤销权
引 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撤销权的理论基础
(一)价值基础。价值既被用来指有价值的事物,如幸福、财富、荣誉、安全等,同时也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在一定意义上,撤销权制度的产生与完善,是立法者审视实在法,进行价值选择,进而推进法律演进的过程。以本人所见,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价值论理论基础在于立法者权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从而把现代社会所肯定的公平正义,完整的实现于人民的经济生活,同时兼顾了交易安全。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物权的绝对性来讲,债务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或权利,在私法领域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和其他人不能对其行为进行干涉,否则有违社会的一般正义;相反,若债务人逃避债务或故意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法律对债务人的行为不加干涉,势必会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清偿的情形,必然丧失个别正义。正义作为法的永恒追求,是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完美结合,法律必须保证两者的同时实现,不能有所偏废。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主旨,而且充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其实质是在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对人之间分配正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之间,以确保个别正义,使得正义制度在在债的法律关系具体运行过程中得到彻底的与动态的贯彻。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合同法》从撤销事由的法定、限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等角度对债权人撤销权与交易安全作出衡量,较好地处理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冲突问题。
(二)法理基础。债务人出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而为财产处分,按照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行为效力不得不受到影响。
1、诚实信用原则与债权人撤销权。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这实际是民法对道德观念的吸收的结果。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都规定了这一原则,现在诚信原则已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债务人在与第三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过程中,要尊重债权人的利益,不损人利己,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内心状态。而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使其责任财产减少,便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律于此时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来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实际就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