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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类涉农案件的浅析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两类重要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面广,案件复杂、矛盾纠纷比较尖锐,牵扯着广大农民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在审判实践中,这两类案件也有逐渐增多之趋势,自去年以来,我庭共受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约85起,农村土地使用权(财产权属)纠纷案件23起,现已大部分审结。分析这些案件,不难发现共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对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这类案件,纠纷往往主要起于承包方,而发包方又大多数是村集体组织,如村民委员会,而村委一旦作为原告,往往就是大量的承包方被起诉:法庭去年所受理的26起案件中,10起是八湖镇郭圪墩村委作原告,村民作被告, 16起案件是该镇驻马滩村委作为原告,村民作为被告;而作为承包方,不按时交纳承包费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而承包方之所以不交纳承包费,不外乎有以下几个因素:(1)村委管理混乱,领导班子不强;(2)上、下届交接不力,与村民往来账过多,未能很好的清算;(3)收取承包费不彻底,留有尾子,待下一年再征收承包费时,就会对上一年积极交纳者产生消极影响;(4)村委干部随意表态、承诺,而到时又不能兑现。   

    对于这些案件,一般来说,法庭只能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就案办案,工作起来很被动,甚至会出现在法庭送达有关文书时,村委千部不愿出面的情况,社会效果也不理想,所以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改善领导班子素质、理顺村委与村民关系是当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法庭近期受理的八湖镇某村的6起案件,在法庭送达后不久,原告村委即通知法庭该6户承包费已全部结清,村委到庭予以撤诉),而这又是乡镇领导班子等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可以对此项任务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起于发包方的情形,大多归因于发包方(如村委会),(1)以为自己是领导,自己处于管理者的地位,于是就可随意不履行合同、随意变更合同,(2)主要领导为私利着想,不经集体研究,就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3)村委“见利忘合同”,即见钱眼红,或提高承包费或另行发包,(4)疏于管理,村民之间随意转让土地,村委对不管不问,只要有人交纳承包费就行。

    法庭在以前审结的案件中,这些情况就比较明显:同一承包地,村委发包给村民张三,而时间不长,又私自发包给李四(或是本村人也可能是外村人),这样,极易引起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矛盾,也易引起双方对村委的矛盾;承包方稍有过错,如晚几天交纳承包费,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村民之间随意转让土地,有的转了多转,并从中获利,甚至在转让后改变了土地用途,浪费了土地资源,而村委不管不问,只是坐享承包费等,所有这些,一旦引起纠纷,村委都难辞其咎,同样的,这也与村级领导班子建设,改善领导班子素质是息息相关的。

    审理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存在以下五个难点,应引起我们的重视:1、诉讼主体确定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字主体,既有村委会,也有村民小组,还有家庭承包户中的家庭成员个人。对于村民小组及家庭承包户,因无明确法律规定,诉讼中的地位如何确定意见不一。去年法庭审结的某村起诉的6起承包案件中,因村委起诉的是代签合同的村民小组长,而该小组长实际上已将承包地按规定分给了各户,并且不欠村委承包费,所以法院只好追加了该小组名下未交承包费的各户,使案件审结期限加长;2、合同效力认定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认定程序,就与村集体以外的人员签订承包、流转协议,且合同已经履行,现对合同是否有效有分歧;3、运用政策统一难,在审理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纠纷中,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地区对附着物或青苗有不同的补偿标准,有的还相差很大;4、利益平衡掌握难,国家减免土地税后,原来将土地转包流转给他人的农户,纷纷要求解除转包、流转合同或变更合同,在现行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示作明确确认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原承包人与现土地转包人、实际经营人的利益较难;5、矛盾平息难,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日趋增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的案件增多,受巨大利益的驱动,当事入之间矛盾冲突激烈,平息调和很难。

    二、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集中于宅基地使用权方面。宅基地的划分是村民最为关注的一件大事,村委为了赚取保证金或对地形不深入了解,不清理好遗留问题就随意划宅基,村民虽办理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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