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杜某父亲、妹妹与他人合伙纠纷一案,经过两审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其父、其妹未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诉讼阶段,杜某均以其父、其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执行中,杜某单独或与其妹数次到法院就案件处理表达意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后法院因其父、其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委托中介机构对其父、其妹所有的经营性质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准备变现清偿债务。法院送达评估报告时,未能找到杜某的父亲、妹妹,杜某声称妹妹陪同父亲因病外出治疗了,并签收了评估报告。数日后,杜某以“未得到父亲、妹妹授权,无权签收该评估报告,即便签收了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将评估报告退回法院。
[评析] 对此情况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杜某退回评估报告的理由不成立,其签收即为送达,送达日期为杜某签收的日期。另一种意见是:杜某退回评估报告理由成立,替父亲、妹妹代收评估报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有二,一是按照民诉法第7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一旦成为案件当事人,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该公民不在场,法院完全可以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且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杜某父亲、妹妹不在,杜某作为他们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了评估报告,应依法认定为送达,该评估报告视为送达杜某父亲、妹妹。二是杜某在该案两审诉讼中,均担任其父亲、妹妹的诉讼代理人,执行中又单独或与其妹数次到法院就案件执行事宜表达意见,其妹也表示认同,尽管没有提交书面的委托代理手续,但结合案件诉讼中杜某代理的具体情况及其特定的亲属关系,完全可以认定杜某与其父亲、妹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故杜某理由不成立,其代父、妹签收评估报告,视为其父、妹签收,对他们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作者:赵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