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被李某的汽车撞伤,住院后发生医疗费用共计7000元,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在审理中出示张某住院医疗单据三张,称已经将医药费赔偿给张某,张某遂将医疗单据给了自己。对此,张某予以否认,并称当时李某讲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这些医疗单据,才给了李某卜李某并未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损失。
在审理中,就交付医疗单据能否消灭债的关系产生了两种观点。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疗单据可以作为还款证据。在本案中,医疗单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也是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后的所发生损失的主要证据,张某将这些单据给了李某,就失去了索要医疗费的依据,因此李某所持有的这些医疗单据可以作为李某还款的证据。 ’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单据不能作为还款证据。医疗单据仅仅是身体受到伤害后的所发生损失的证据,这一证据仅仅能够说明损失的范围和大小,只能作为确定损失的证据,与还款证据具有不同的性质。在本案中双方实际上对损失并无异议,所争议的是否还款,因此,在李某不能举出还款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了证据,交付证据的债权人就失去了证明事实存在的主要凭据,也就无从主张该事实的存在。在债务人持有该证据的情况下,虽然也向法庭提供了该证据,并不能说明是对该事实的自认,因为这一证据属于交付给对方的证据,所证明的是不同的事实,不再具有证明己方事实的功能。证据一旦交付对方,就从债权存在的证据,转变为债权消灭的证据,因此,证据交付债务人后,该证据也就失去了相应的证明作用。
此种情况可借助借条、欠条的情形予以说明。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将借条、欠条交付债务人,从而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意义和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具收款凭证相同,只不过是通过消灭债权证据的方式来正式履行债务的事实。作为债权凭证的借条、欠条一旦脱离债权人,而为债务人所持有,就不复再有证明债权存在的功能。本案中,医疗费用单据是具有损害金额的债权存在的证据,该项证据在交付债务人后,就失去了证明债权存在的功能,只能作为债的关系消灭的证据。
作者:邱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