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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绩效工资作手脚 中科院声学研究所车队原队长贪污14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捞钱费尽心机,竟然利用职务之便在领取绩效工资时作起手脚,贪污公款。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继生贪污一案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张继生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据了解,今年52岁的张继生,曾是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车队的负责人。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3月至2004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继生担任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声学所)车队负责人,声学所领导在张继生出任车队负责人之前找其谈话时,明确声学所将所内的车辆作为国有资产投入车队,车队需保证声学所公务及科研用车任务的完成。同时,明确:车队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运营费用均由车队获得的运营收入负担,车队的运营收入的来源,一是声学所每月向车队拨付的固定班车费用;二是车队给声学所内其他部门出车服务的收入,财务根据用车部门确认的出车费单子从各部门的经费中划拨相应的费用到车队的专户;三是车队为科学院其他院出车挣取的收入,由车队将支票或现金入到所财务,并由财务开具相应发票。
        声学所要求车队每年上交国有资产使用费7万元,但同时声学所每年还向车队拨付3万元政策性支持费,因此,车队每年实际要上交的国有资产使用费为4万元;后来,声学所每年不再向车队拨付3万元的政策性支持费,同时也将车队每年要向声学所上交的国有资产使用费减少为3万元。声学所没有明确提及张继生对于车队支出费用后剩余运营收入的分配权限。车队人员的基本工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声学研究所没有规定车队人员的绩效工资按照何种标准发放。
        张继生在担任车队负责人后,向车队职工宣布车队人员绩效工资按照个人出车费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发放,其绩效工资标准为车队其他职工绩效工资的平均数,由其制作车队职工绩效工资核发表,上报声学所财务处确认以后再予以发放。从2000年12月至2004年3月,张继生自认为车队系由其个人承包,其个人能决定车队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于是,便在声学所领导及车队职工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提高了自己的绩效工资标准,将填有其提高后的绩效工资数额的绩效工资核发表上交声学所财务处确认后,比依照平均数标准领取的绩效     工资高出共计人民币148483.67元。
        一审法院认定,张继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作出判决。对于一审判决,张继生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继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张继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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