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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规范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0〕54号
  【发布日期】2010-12-06
  【生效日期】2010-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行为规范

(法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

  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忠诚坚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 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 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 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 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 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七条 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第八条 加强修养。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二、立案

  第九条 基本要求

  (一)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

  (二) 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 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十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

  (一) 加强诉讼引导,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二) 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三)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 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

  (五) 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准许。

  第十一条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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