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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保安不知集体合同索双倍赔偿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杨舒涵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集体劳动合同案件有了结果,法院认定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职工有效,当事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两倍工资赔偿金的请求被驳回。该案也将较为陌生的集体合同推进了人们的视线。

  摆某于2014年4月1日到某保安公司工作,随后被派往其他单位从事门卫工作,月工资2500元。工作期间,保安服务公司未与摆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摆某认为自己已有农村养老保险,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保安公司也未给摆某缴纳2014年4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社保补助3150元直接发给摆某个人。2014年9月20日,摆某辞职离开。

  2014年11月,摆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保安公司支付未给自己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并返还服装押金500元,同时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3万元。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双方共同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摆某返还保安公司已支付的社保补助3150元,由保安公司返还摆某服装押金500元,驳回摆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赔偿金的请求。摆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庭上,保安公司辩称,他们已将社保补贴发放给摆某,如要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摆某应当将社保补贴退还,保安公司也同意退还500元服装押金。此外,公司经审批已经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的效力适用于摆某,也已将摆某备案于职工花名册,不需要单独再与摆某签订相关合同,因此不同意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保安公司方第一届第四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集体合同内容,职工代表签字。当日,保安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保安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该集体劳动合同及职工名单已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该局审查后认为,相关合同内容符合我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2013(集)字35号集体合同审批通知书,同意按上述集体合同执行,执行时间为2013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执行期限为3年。2014年5月,保安公司向其主管工会米东区东路街道工会联合会再次提供职工花名册备案,其中有摆某的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集体合同对包括摆某在内的所有员工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摆某虽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但仍属于集体合同的执行期,应适用集体合同,故对摆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赔偿金,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集体合同执行期内对所有职工适用

  米东法院法官孙文霞介绍,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争议的标的是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权利义务。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

  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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