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2014年6月毕业后应聘到某广告公司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双方约定,夏某月工资1600元。但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后,夏某实际领到的工资不到1400元。夏某认为1400元/月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是违法行为,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工作人员接诉后答复:《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所以,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承担部分,单位缴纳后,不能抵扣职工工资;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夏某工资为1600元/月,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后才低于当地150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孙帅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