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 【颁布时间】2021-6-15
- 【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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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715256/index.html
-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6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2021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法制审核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障和监督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海关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七条 海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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