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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1-6-29
  2.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3. 【发文号】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6. 【法规来源】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2107/t20210708_332422.html

  7. 【法规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司 法 部

  2021年6月29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