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1-7-5
- 【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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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7/5/art_74_160566.html
- 【法规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三五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药物研发创新,依法依规办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5日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办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的行政裁决办理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委员会,组织和开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相关工作。
第三条 案件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案件办理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办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办理部门决定。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药品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相关专利的被许可人或者登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相关专利信息已登记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且符合《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人民法院此前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立案;
(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提起行政裁决请求的,自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行政裁决请求;
(七)一项行政裁决请求应当仅限于确认一个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某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作为被请求人。
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提出请求,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