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宋某的妻子去世。其间,宋某的四个子女均不同意其再婚。2009年,宋某执意再婚,从而引发家庭矛盾,其四个子女随后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并拒绝看望宋某。后宋某的第二任妻子病故,其四个子女对他不管不问。
无奈,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四个子女对他进行赡养,并定期回家探望。四被告共同答辩称。“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只有无独立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才能要求他人赡养。目前,父亲身体状况良好,既有高额退休金,又有医疗保障,他与母亲的存款及母亲去世后的补贴均由其保管,我们也早已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故不需要我们进行赡养。”
随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法官释法,四被告在了解了法律规定及老年人心理特点的前提下,理解了父亲。宋某与四个子女坦陈心扉,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评析: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变化而终止。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的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婚姻法》第30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子女也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在此,法官建议:老年人在遇到再婚等重大问题时,宜与子女公开、透明的商量,将自己的意见想法与子女多沟通,子女亦应在精神层面上对父母予以关注。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