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膝下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3年,女儿出嫁。当年,女儿对父亲盛某重男轻女的思想颇为不满,她认为父亲在日常生活中甚至陪嫁都对自己不公平,这为日后纷争埋下了隐患。后盛某提出自己已年迈,且无收入来源,要求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未果,遂具状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亲有三个儿子,为什么要我养老?当年出嫁时,家里就没有多少陪嫁。我现在没有工作,且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每天吃药,全靠老公养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不仅是经济方面的考虑,更多的是多年家庭矛盾的集中爆发。在多次做双方工作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评析:
女儿出嫁后仍有义务赡养父母。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子女。所以女儿与儿子均有法定赡养义务。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出嫁的女儿不应以其是女儿且没有收入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