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1-11-15
-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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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2111/t20211118_336972.html
- 【法规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了鼓励企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意识,提升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以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15日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企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意识,提升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称司法辖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普遍做法。不同司法辖区对反垄断法的表述有所不同,例如“反垄断法”、“竞争法”、“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等,本指引以下统称反垄断法。
企业境外经营应当坚持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罚金、损害赔偿诉讼和其他法律责任,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可能面临罚款、罚金甚至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建设,可以帮助企业识别、评估和管控各类反垄断法律风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境外从事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以及在境内从事经营业务但可能对境外市场产生影响的中国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境外投资、并购、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招投标等涉及境外的经营活动。
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法规定域外管辖制度,对在本司法辖区以外发生但对本司法辖区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同样适用其反垄断法。
第二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涉及的主要司法辖区、所处行业特性及市场状况、业务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等制定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或者将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嵌入现有整体合规制度中。
部分司法辖区对企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体系提出了具体指引,企业可以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反垄断合规制度。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良好的合规制度在部分司法辖区可以作为减轻反垄断处罚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
鼓励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设置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或者依托现有合规管理制度开展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履行相应职责。
企业可以对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该评估可以由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实施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实施。
第六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
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持续关注企业业务所涉司法辖区反垄断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发展动态,及时为决策层、高级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提供反垄断合规建议;
(二)根据所涉司法辖区要求,制定并更新企业反垄断合规政策,明确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要求和流程,督促各部门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