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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1-11-26
  2. 【标题】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医保发〔2021〕4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安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nhsa.gov.cn/art/2021/12/8/art_37_7446.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安部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公安厅(局):

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做好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切实做好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调查、移送、立案、侦查和查处等工作,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二、明确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围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详见附件1)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三、规范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程序

(一)移送办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应确定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审批,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二)移送材料。移送案件应当附以下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详见附件2),并附骗取医保基金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详见附件3)、涉案物品清单及有关书证、物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三)接受立案。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详见附件4)上签字。公安机关认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通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健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协作机制

(一)深化移送案件查办协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行刑衔接联络人机制,协同做好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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