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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2015年7月,闫某到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捞料工作,月工资39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与公司同事发生矛盾,闫某于9月23日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但公司不予支付。10月8日,闫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最终一裁终局:由公司支付给闫某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共计4140元。

        评析:《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则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闫某在公司工作,为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闫某工资。闫某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应及时一次性结清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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