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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投资人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小王自2014年1月起在一家中小规模的外贸公司任职,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初,外贸公司投资人燕某决定撤资,遂与赵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变更等登记手续。考虑到财务岗位的敏感性和重要性,赵某以投资人变更为由将小王辞退,将财务管理工作交由自己的妻子负责。小王对辞退行为持有异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小王又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变更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事由。外贸公司以投资人变更为由单方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法院最终判令外贸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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