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2-3-18
-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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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3/id/6584036.shtml
-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传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减产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传义,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2009年8月,被告人张传义与申某(另案处理)在辽宁省大连市注册成立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股东。2011年3月份,张传义、申某联系杨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农药厂内生产伪劣农药“菌三唑”(杀菌剂),由申某以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的名义将该“菌三唑”共计200件(每件300包)销售给徐州市铜山区、沛县等地的经销商,销售金额3.6万余元。当地农户从经销商处购买上述农药给小麦喷洒后,出现长势不良或不出穗等情况,导致600余农户的1600余亩小麦减产86万余斤,经济损失达8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农药“菌三唑”多菌灵含量4.6%,硫磺含量7.8%,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传义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张传义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张传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申洲明、王和中销售伪劣产品案
——未取得兽药经营资质销售不合格兽药
简要案情
被告人申洲明,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和中,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申洲明、王和中均不具备兽药经营资质。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王和中从不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资质的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处,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甲磺酸加替杀星、阿莫西林等十余种兽药,将部分兽药销售给申洲明,销售金额70余万元。申洲明在明知该兽药可能为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将部分兽药销售给牛某、张某,销售金额104万余元。后牛某发现其所购兽药为不合格产品,要求申洲明退款,申洲明遂退还牛某货款16万元。经鉴定,申洲明、王和中销售的兽药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洲明、王和中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分别达到104万余元和7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申洲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可从轻处罚。王和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洲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和中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案例三:马志杰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作物减产
简要案情
被告人马志杰,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北京某农业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尹明华,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河北省承德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德堂,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山东省平度市某种子经营部负责人。
2018年底,被告人马志杰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农业技术研究所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和委托,谎称自己为“德尔红88”胡萝卜种子的中国区总代理,与被告人尹明华、刘德堂分别在河北省围场县、山东省平度市召开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