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2-3-29
- 【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 【发文号】国知发保字〔2022〕17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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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3/31/art_75_174347.html
- 【法规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经审定,现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8号),请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3月29日
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6号
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复侵犯“三维包装机的传动机构”专利权案
关键词
重复侵权 行政裁决 行政处罚
案件要点
对于行为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在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未停止侵权行为,就同一专利权持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直接认定为重复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侵犯其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11月12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郭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郭某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7月1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侵犯其同一专利权。
2019年9月4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郭某诉讼请求。郭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2021年2月26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对郭某涉嫌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行政裁决和裁判文书,认定郭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重复侵权。
处罚决定
当事人郭某重复侵犯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专利权的行为,构成《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
本案是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规定的适用。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未作规定。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重复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请求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目前,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被请求人未停止侵权行为,持续或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情形,可以适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予以规制,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作出行政裁决后,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可根据地方性法规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7号
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
商标侵权 回收再利用 浮雕商标
案件要点
回收旧啤酒瓶再利用,灌装与商标权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重新投入市场进行销售,但未对啤酒瓶上他人注册商标的浮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