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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4-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3. 【发文号】法释〔2022〕1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373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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