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7月10日,徐蕊卉等三名大学同学依约来到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后,徐蕊卉等却不仅没有拿到约定的工资,甚至还被公司要求补交伙食费用,理由是:按照彼此的约定,公司对徐蕊卉等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保底金额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可徐蕊卉等实际完成的计件任务,还不到约定数额的60%,而这一数额所为公司创造的经济效益,还不够公司为徐蕊卉等提供的包食包住费用。
虽然徐蕊卉等坚持以自己从来没有过迟到、早退,乃至不时自觉加班加点,工作期间也从未消极怠工,一直是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所以不能完成任务,完全是因为定额太高,对她们来说根本就无法完成等理由抗辩,但公司就是我行我素。
【点评】
徐蕊卉等有权要求发放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与之对应,姑且不论本案所涉计件定额是否合理,但在徐蕊卉等已经按时上班乃至不时加班,且未消极怠工,即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自然必须发放最低工资。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