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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入职押金 有权索回

  【案例】

  2015年7月6日,大二学生刘晓燕虽回到家中不到两天,便迫不及待地和事先约好的三名同学,来到在网上已经谈好的一家公司打暑期工。公司对她们的到来先是表示热烈欢迎,后又提到了一条之前没有说过的条件:必须缴纳1000元押金,如果她们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则没收押金;如果能够遵守,则在她们离职时返还;要是表现很好、工作积极,还能加倍奖励。

  刘晓燕等原本来自农村,既听话懂事,又吃苦耐劳,自然没有将此条件当作回事,并东拼西凑地交上了押金。谁知不到一周时间,四人便被公司以生活用品摆放位置不对、乱丢纸屑、就寝后玩手机等解聘。直到此时,四人才如梦初醒:公司在骗取押金。

  【点评】

  刘晓燕等有权索回被收取的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公司向刘晓燕等收取押金的行为明显违法,决定了其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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