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须承担法律责任

  2010年2月,严某进入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作,随后被派往某单位担任门卫。2016年4月初,劳务公司突然向严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严某存在违反劳务公司考核办法规定的“挪用或占有客户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称,有监控资料显示严某从废料堆里偷拿废品。严某解释称,废品只是拿到门卫室烧水用。但劳务公司没有理会,无奈之下,严某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认为,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首先必须存在违纪事实;其次,违纪必须已达到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程度;最后,还要考量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内容是否违法。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上述环节,缺一不可。本案中,劳务公司仅依据监控录像,在未深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认为严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滥用单方解除权。经调解,公司同意向严某一次性支付1.4万元。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