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和王伟在饭局中相识,得知王伟正在租房子,张超想到自己单位还有一套空房子,单位也没有用途,可以帮王伟便宜租下来。
听完张超的介绍,王伟发现,张超公司房屋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都很符合自己的需求,二人一拍即合。
“这是单位的房子,所以你得帮忙代开代缴租赁费税金,如果你愿意的话,我就给公司负责人说说。”张超说。王伟答应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但都没有提出将代缴税金的口头约定也写入合同中。
“后来公司财务人员拿着王伟开的税票去税务局办理业务,结果被税务部门发现是假发票并进行了处罚,公司受到很大损失。”张超说。因此事协商未果,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费税金由王伟代开代缴,张超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后来对此进行了变更或者口头约定,且张超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3张假税票系由王伟向其提供的,故仅凭王伟实际支付租金与税票票面金额相加合计数额与约定租金数额相符即认定该3张假税票系王伟所出具,证据不足,故对张超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点评:
口头协议也是协议的一种,但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具有变更性强、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等缺点。
“虽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口头约定合同内容,但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健说,一旦发生争议事项,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时,便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