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李林欣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终审判决书:李林欣须搬离自己住了十几年的房子。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04年说起。张华强因欠李林欣款项,以房屋抵偿的方式偿还,房屋依然登记在张华强的名下,双方在合适的时候,可以通过李林欣购买的方式,完全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自从住进房屋后,李林欣像对待自己的家一样,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其间也多次向张华强提出直接购买房产,但多种原因都导致其购买的心愿未能达成。
2005年,李林欣与张华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两人都未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没想到,问题却出现了。
“突然间就通知说让我搬走,也不再说卖房了。我在这儿都住了十几年了。”李林欣很生气。
“我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和李林欣签订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在我提前通知对方的前提下,我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期间的房屋装修和我们双方对房屋的买卖意向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是否解除合同的依据。”张华强也很坚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林欣与房东张华强签订的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张华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使用权。
法官点评: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李健说,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李林欣签订租房合同后,在出租房住了12年,并且进行了房屋装修,但没有与房主约定租赁期限,这是导致其窘境的主要原因。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