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已经2016年2月17日国家统计局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宁吉喆 2016年3月1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统培字〔1990〕1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5〕142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统办函〔2005〕10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6-03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令第27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民政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民政部部长 李立国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斌 2016年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
2016-03
李某于2013年4月1日到蒙阴县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但实际履行地在县城内。2015年8月30日,因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公司最终决定全部搬迁至另外一县城的总公司院内。早在7月30日,公司劳资人员就将搬迁情况提前30日告知李某,并讲清楚公司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李某不愿到新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遂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李某认为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单方解除违法,应支付赔偿金,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订立后并非不可变更,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016-03
2013年1月1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某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提高张某的职业技术技能,于2013年3月29日派张某到上海某培训机构参加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前,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培训合同书。该培训合同书第11条内容为:“本次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工资及福利待遇、培训费、交通工具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共为12000元。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张某培训结束3年内因个人原因(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须按培训费用的300%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5年3月31日,张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5月4日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6月15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2000元。最终,张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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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闫某到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捞料工作,月工资39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与公司同事发生矛盾,闫某于9月23日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但公司不予支付。10月8日,闫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最终一裁终局:由公司支付给闫某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共计4140元。 评析:《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则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
2016-03
2002年4月26日,李某到某纸业有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8月16日,李某以此为由离开公司,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6.5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通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作为纸业公司的员工,已向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纸业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李某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纸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以李某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其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抗辩理由,系对法律规定的曲解。李某以纸业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纸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纸业公司应依法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2016-03
王某等7名职工原在某服装公司工作,公司与其所居住的村子相距4公里。公司原来每日派车接送上下班,2015年11月1日后公司不再派车接送。11月9日,王某等人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均为“因公司无车辆接送上下班,所以辞职”。辞职当日,7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未获得支持。 仲裁委认为,经济补偿系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劳动者欲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本案中,7名职工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该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7名职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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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会是这样的判决结果!” 黄虹翔是广西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年初,他经营的4S店以4.55万元卖给消费者一辆全新的小轿车,他认为售出的这辆车没什么质量问题,也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仅仅因为交车时里程表的读数和该车出售前临时牌照所对应的行驶里程不一致,就被法院判定为欺诈消费者,要处以退一赔三的惩罚,“真是判得太重了!” 最终维权成功的消费者王女士是柳州一家民营机构的教师,她表示自己最初也没想到能告赢商家,1年多的维权之路走得并不顺利,但在法律和证据面前,每个人都能寻回属于自己的正义。 这是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实施以来,广西判决的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 一辆汽车引发的官司 2015年1月14日,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举行的促销活动中,王女士以45500元购买了一辆手续齐全、合法全新的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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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重要性 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6号)。各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积极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高考问题,对促进教育公平、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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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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