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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退休后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8年,张某因工负伤被确认9级伤残,之后一直在单位工作。2016年3月8日,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张某认为自己属9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张某的请求被所在单位拒绝后,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接到该案后,仲裁员及时向张某释明法律、法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向办理退休伤残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基于以下理由: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虽然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部分人员仍具备劳动能力,但此时退休伤残职工已开始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但张某仍坚持申请仲裁,因张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仲裁委依法予以驳回。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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